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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业主,因房子接近马路,噪音和尘埃都较大,于是就私行把自家阳台封了窗。
一起也遭到了其他业主的对立,以为小区修建是一个整体,私行封阳台影响了小区外立面,从而将影响房价,这就成了我们的事了。
物业表明,依据小区《暂时办理规约》中的约好,原则上不关闭阳台;假如确需关闭的,需经整体业主表决,且2/3以上业主赞同才能够。而这一办理规约也在最初的购房合同里一起签订了。
终究法院判定,男人私行封阳台违反了合同约好,要求其撤除关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依据民法典的规则,业主对修建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
一起,业主对其修建物专有部分享有占用、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修建物的安全,不得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阳台以内的空间归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享有所有权;而阳台部分的外沿则归于整个楼栋的外墙部分,归于整体业主共有。
但业主在行使专有权时又受法令、法规以及办理约好的约束。一般小区的《物业办理服务合同》或《业主条约》等协议中都会有特别的约好,不得自行关闭阳台。所以假如有这项约好,那么业主就应当恪守。不过就算没有这项约好,业主在封自家阳台时也不能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力。
根据上述规则,有律师表明,业主一般是不能私行关闭阳台的。并且装饰装饰还需要恪守《住所室内装饰装饰办理办法》,其间规则装饰人从事住所室内装饰装饰活动,未经赞同,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动住所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等。
假如小区业主都依照自己的主意和方法对阳台进行关闭改造的话,那么就会促进对小区楼栋外立面的漂亮统一性形成更大的损坏;别的私行封阳台也会带来外立面掉落等额定潜在的安全危险。所以在小区业主未表决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封阳台的行为,现已超出了专有权的规模,构成了权力的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