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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导】全封闭阳台已按整个面积计收房价,业主却还要向物业公司交“阳台费”。当业主拿着收据要求交还时,物业公司却称“阳台费”无法退。
金先生2002年购买了兴达新寓1村10栋3单元一楼的房产,房价每平方米2500元。在支付房款前,金交了1367元给物业公司,收据上写着“阳台费”。2003年7月后,物业公司连续将“阳台费”交还给部分业主,但金的钱没有退。据了解,金家住在一楼,阳台为全封闭,丈量时已算入房子总面积。但金先生到现在还不知“阳台费”归于何种收费。
兴达新寓原开发企业内部已有变化,但建兴达物业处理公司还在对小区来处理。该公司办公室任主任介绍,金先生的“阳台费”是前史遗留问题。据其介绍,2003年7月南京遵循实施购房“一价清”方针,即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揭露标明的商品房出售价分外加价收取费用。但之前,许多开发商都在收取必定额定费用。金先生家的全封闭阳台收的1367元,仅仅施工、装饰总造价的一半,和房子出售面积不同。
“一价清”遵循实施后,兴达新寓的确交还了部分业主的“阳台费”。对此,担任处理退款事务的徐先生介绍,小区买房途径很杂乱,为此他们划定了几栋交还了“阳台费”,但金先生和他们不一样。那部分业主买房时房价已涨,这笔额定支付的钱在有了方针规定后必定交还。金先生买房时房价比较廉价,所以不在交还之例。
市物价局房产价格处同志介绍,商品房应该依照严厉核价规范出售,“一价清”遵循后,开发商违反规定的只需接到购房人反映,都会查办。建邺区物价局商品房核价科有关人士则指出,只需不在商品房核准出售价格之内的“价外收费”,都不得收取,他们将做出具体的查询。记者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