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一业主不满窗户“开启方式”不当维权法院这样判了!
- 发表日期:2024-02-10 00:49:58 作者: 新闻中心
因所购房屋窗户的“开启方式”由宣传册上的“断桥铝内外开”变为实际的“推拉式窗户”,部分业主为维权采取一系列过激行为,导致从原本的“受害方”变为“过错方”,这是洛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目前刚刚执行完毕,大家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年5月,由于王某等5名购房业主对小区房屋窗户的“开启方式”不满,认为与宣传册上的不符,在售楼部进行拉横幅、堵门播放广播等行为,并损坏售楼部物品、阻挠别的客户正常购房,同时通过微信、抖音等自媒体方式散播不实言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其5人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购买房屋时,宣传册显示房屋的窗户为断桥铝内外开的规格,但后期原告提供的样板间无故变成推拉式窗户,不符合当初原告的置业顾问做出的承诺,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组建互助群,群里讨论内容属于基于客观事实进行的评价讨论并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影响”。
洛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5被告因房屋窗户”开启方式”与原告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地处理,而是采取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带有人身攻击、贬义、骂人的言论。收取费用,组织业主到售楼部集合,拉横幅、集会等过激行为,明显超出了对开发商房屋的品质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范畴,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故5被告应当按照实际侵权事实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判决王某等5名被告立马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删除其在微信、抖音等网络站点平台发布的带有攻击性侮辱性内容,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原告售楼部张贴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王某等5名被告在删除微信、抖音等网络站点平台发布的带有攻击性、侮辱性的内容后,却迟迟未张贴公告向原告道歉,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洛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三团队立即与双方联系调解,并向王某等5名被执行人明确说,不履行法律生效的裁判文书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约定于同一时间在该售楼部共同解决,当天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各退一步,5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道歉信后,双方当场握手言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互联网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利用互联网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我们大家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