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不对板太闹心想要三倍赔偿?这种情况看法院怎么判!
- 发表日期:2024-06-28 01:05:41 作者: 设计师分享
入住新居是件让人开心的事,可是碰上新装的门窗与约定不符,估计很多人都觉得闹心。与商家沟通无果,有些消费者自认倒霉,而有的消费者则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要求商家三倍赔偿。消费者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2016年6月初,张女士在某门业经营部订购一套与样板门一致的厨房吊趟门,价格为3122元。订购时,张女士支付了500元押金,随后支付了剩余货款。同月中旬,门业经营部安排人员为张女士安装了厨房门。安装后不久,朋友到张女士家做客,提醒张女士新安装的厨房门是普通的地轨推拉门。
于是,张女士向门业经营部核实,但该经营部予以否认。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消委会求助,后因无法与门业经营部达成调解协议,张女士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门业经营部向其赔偿三倍货款,共9366元。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本条款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既包括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行为,也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的人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形。
本案中,门业经营部作为销售者,在未经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厨房吊趟门擅自换成地轨推拉门,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张女士要求门业经营部按三倍货款共计9366元赔偿其损失,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二是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经营者指的是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本案中,张女士因生活需要而向门业经营部订购厨房门,故张女士是消费者,门业经营部是经营者。本案系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诈既包括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行为也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的人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形。本案中,门业经营部在未经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厨房吊趟门擅自换成地轨推拉门,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前面所提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的人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规定。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传统的损害填平原则,其目的是遏制侵害行为的再次发生,增加违法成本,使潜在侵害人认识到诚信交易比侵权合算,激励潜在侵害人进行合法交易,从而净化市场环境。
值得提醒的是,消费的人在购物或订货时,务必对商品的品牌、等级、型号、数量、保修期等进行详细的书面约定,莫轻易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此外,消费的人在维权的时候,要注意保留证据,像订购单、买卖合同、购物小票、付款记录以及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证据,这样就不至于在维权的过程中陷入口说无凭的境地。
陈叔以前在部队当兵的时候受到过处分,原因是当时在上级来他所属部队检查,陈叔没有拉紧标语牌,导致上级路过的时候这块牌刚好掉了下来。不过因为在路边没有砸到人,影响不大,所以陈叔受到处分后部队没有让他提前退伍,而是继续服役。
最近陈叔叔和他人发生争执,导致对方怀恨在心。对方在打探后发现了处分这件事,于是和其他人一起拿着这个事情到处讽刺嘲笑,说诸如蠢材去当兵,打仗肯定输等等难听的话,而且网上和现实都在说。
一段时间后,陈叔觉得难以忍受,认为他们几个人已经影响到他的生活。所以陈叔决定要起诉这几个人侵害他的名誉权。但对方说:我们说的又不是造谣惑众的事,是你自己确确实实做过的事。请问叔叔是不是能够以名誉权侵害起诉对方?如果不行要用什么名义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该依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不以权利人主观感受为准,而应根据社会一般大众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即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否对权利人的评价明显降低进行判断。加害人的这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侮辱、诽谤和公布宣扬他人隐私。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布宣扬他人隐私是指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至于本案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看具体证据是不是满足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